經貿資訊:2015年7月
壹、 總體 印尼央行(BI)官員近期表示,雖然部分企業持續表達反對意見,上述禁止使用美元進行國內交易的條例將如期於本年7月1日生效實施,企業反對原因主要是因為不瞭解實施細節及例外情形,央行已針對部分策略性產業訂定足夠的緩衝期,預估該項條例對整體經濟的運作將不致於造成太大衝擊。 由於印尼盾匯率波動幅度較大,長期以來印尼企業及少數政府預算執行傾向使用美元進行部分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資產價值過度受到匯率貶值的影響。市場人士表示,據估計印尼境內每日以美元進行結算的交易總額約在110億至120美元之間,央行該項禁令應不足以影響印尼盾匯率走勢。此外,印尼煤礦協會表示,以印尼盾進行煤炭買賣將迫使交易商以低於基準的價格進行報價,以避免獲利受到印尼盾匯率波動的影響。 大型國際投資銀行表示,隨著希臘公投結果出爐,未來希臘脫離歐元區將可能成為事實,印尼出口至歐元區比重僅約GDP的2.5%,但由於歐洲為全球主要大宗商品進口區域,而印尼出口項目主要為大宗商品,倘歐元區經濟受創,造成大宗商品價格下滑,對於印尼經濟尤為不利。 印尼經濟統籌部長Sofyan Djalil表示,倘歐盟國家無法就希臘債務債務問題達成共識,造成希臘脫離歐元區並蔓延至其他歐洲國家,可能將進一步衝擊印尼經濟,,如果希臘債務問題不會蔓延至其他歐洲國家,則印尼出口及經濟受創程度將會減低。 印尼市場人士表示,希臘債務問題並不是現在才發生,對投資者影響應已充分反應,現階段印尼經濟雖不至於受到直接衝擊,但缺乏正面因素及印尼盾貶值趨勢將持續影響印尼金融市場,此外,歐元持續貶值及美元升值態勢將成為不利於印尼經濟的主要因素。 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官員表示,今年吸引投資的目標成長率訂為12%,財政部上述措施將有利於印尼吸引投資,強化發展進口替代產業、下游加工產業及農漁業的發展,加速印尼產業結構調整。為加強投資以刺激經濟成長,印尼政府近期以來研議多項財政優惠措施,如特別經濟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KEK)稅務優惠及豁免海外逃漏稅款罰則等,以確保印尼Jokowi總統經濟成長率7%的政見得以實現。 惟研究智庫表示,投資人對於印尼政府吸引投資的相關優惠措施並無過高期待,企業投資以投資環境及政府法令一致性為優先考量,建議印尼政府應強化政治穩定性及降低物流成本,以吸引更多投資者。 2015年印尼中央政府總預算核撥14.9兆印尼盾予印尼能礦資源部,其中1.7兆印尼盾核配再生能源暨能源保護總司,該總司亦已規劃未來幾年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計畫,包括屋頂太陽能系統、小型水力發電及風力發電等,其中又以裝置屋頂太陽能系統列為最優先計畫,相關太陽能系統主要將裝置在市區之政府辦公大樓及部分機場(例如East Nusa Tenggara省的Tambolaka、Maumere、Labuan Bajo及Sumba島)。此外,印尼能礦資源部將於今年7月底前完成「政府收購電力價格」(feed-in tariff)之計價標準,俾吸引更多投資人有意願投入上述計畫,並於近期內進行公開招標作業。「政府收購電力價格」已成為確保投資再生能源能夠獲致經濟上的利潤,另亦可提供再生能源的生產製造商長期合約及穩定的電力價格。 除太陽能外,印尼能礦資源部並規劃興建5,821百萬瓦(MW)的小型水力發電廠,分別由政府與獨立電廠經營;另已完成開發5,000百萬瓦核能發電的白皮書內容,Kalimantin及Bangka地方政府均已表示樂於提供核電廠場址用地,且包括俄羅斯在內的國外投資人亦已表達共同參與核電廠投資的意願,然而印尼是否要發展核能發電仍需等候佐科威總統的最後裁示。 地熱能源將成為印尼再生能源之重要能源發展項目,印尼地熱能源潛在蘊藏量為29GW(10億瓦),約占全球地熱蘊藏總量之40%,惟僅有超過1GW之電力已開發或計畫開發中,印尼政府期待積極加速增加地熱能源之開發,目標在今年年底前將已開發之地熱能源提高至4GW-5GW。此外,印尼政府亦同時希望發展風力發電及其他再生能源項目,由印尼與美國廠商共同合資興建50百萬瓦(MW)之大型風力發電廠計畫已啟動並將於2019年正式營運。 印尼刻正計畫大量投資能源部門別,印尼政府已準備好提供超過3,000億美元資金投入能源產業,其中並包括380億美元投入再生能源之投資。 印尼財政部長Bambang Brodjonegoro代表印方出席本簽署活動時宣布,印尼將於5年內出資6億7,210萬美元,成為AIIB第8大出資成員,僅次於中國大陸、印度、俄羅斯、德國、韓國、澳洲及法國。AIIB明(2016)年正式成立營運後,印尼冀盼該銀行能夠儘速提供印方進行基礎建設的融資貸款計畫。印尼經濟統籌部長Sofyan Djalil進一步指出,未來AIIB可提供大量資金供印尼運用在多項優勢產業方面,印尼規劃中之大型基礎設施計畫將可獲致更多元化之資金籌措來源。 印尼決定挹注AIIB大量金額可追溯自本年4月主辦「亞非高峰會」(Asian-African Summit)期間,佐科威(Jokowi)總統呼籲要求國際金融結構必須改革重整,嗣並抨擊包括世界銀行(World Bank)、亞洲開發銀行(ADB)及國際貨幣基金(IMF)等國際間多邊借款機構的角色已過時(obsolete)。隨後,印尼財長Bambang表示,印尼可提交大型基礎建設投資案成為AIIB融資對象,同時認為美國對AIIB之批評過於嚴苛。月餘後,世界銀行總裁Jim Yong Kim上任後第一次訪問印尼並與佐科威總統會晤,世界銀行並已陸續提供120億美元貸款供印尼政府運用在相關發展計畫上。 當AIIB協定文本完成簽署後,世界銀行K總裁亦隨即對外發表聲明指出:「世界銀行與AIIB不應被視為競爭對象,相反地,AIIB未來將是一個重要的合作夥伴。更多的資金投入基礎建設計畫將有利於協助改善貧窮,世界銀行樂於與中國大陸暨其他AIIB成員共同合作。惟隨著全球環保、勞工及政府採購等規範標準的大幅提升,歡迎AIIB加入國際開發投資銀行之陣營,共同解決因應全世界對基礎設施的龐大需求,進一步終結貧窮、縮短社會不平等落差及分享繁榮的成果」。 根據此間媒體本(2015)年7月7日報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Rajaratnam國際研究學院Non-Traditional Security(NTS)研究中心研究員Paul S. Teng等人投書指出,投資向來是包容(共享)性成長暨發展(inclusive growth and development)的關鍵動力引擎,依據2015 AEC議程顯示,將東協營造成一元化市場並引進新的投資係成立AEC之最終目標;惟近來部分研究報告指出,AEC議程發展遠遠落後於投資自由化措施之目標,因此,確認找出問題癥結,將有助於加速進程並改善該地區之糧食安全(food security)狀態。 迄本世紀為止,農業仍然是東協地區重要的就業來源部門別,農業對各東協會員國的貢獻比重從低於1%(例如新加坡及汶萊)到超過30%(例如寮國、柬埔寨、緬甸)不等。東協並已成為水果、農作物暨其他關鍵性食品的生產重鎮,加強農作食品部門別的投資,不僅可增加農業生產力,促使該部門別收益逐步往上攀升趨勢,更重要的是,將可大幅提高農業福祉,足以改善東協低收入民眾之生計。 AEC發展進程主要係根據「東協經濟共同體藍圖」(AEC Blueprint)所設定之行動方案執行,該藍圖涵蓋:(一)創造單一市場與生產基地;(二)具有競爭力的經濟區域;(三)平衡的區域經濟發展;(四) 整合融入全球經濟體系等四大支柱(pillars),並透過每2年一階段的計分卡(scorecard)機制監控AEC推行進展,而每一支柱又依據不同的組成要素所設定的執行目標與措施作為評比(rated)。按2012年AEC評分卡報告顯示,支柱一(創造單一市場與生產基地)中「投資自由流動」(free flow of investment)項目之目標執行率分數最低。 以下謹就從三方面分析AEC投資協定對東協農業部門的影響: (一) 協定的強制執行(Enforceability of Agreements):「東協全面投資協定」(ACIA)為東協現行實施之區域投資協定,ACIA結合「東協投資保證協定」(AIGA)的推廣與保障等規範條款,以及「東協投資協定」(AIA)的自由化與便捷化等組成元素,同時參考「東協投資協定」,採取納入可能阻礙執行進展的特別措施,例如“暫時性例外”(temporary exclusions;TEL)及“敏感性表列”(sensitivity list;SL),該表列封鎖隔絕(cordone off)外國投資人,且大部分限制產業標的不僅只是農業部門,尚涵括與食品相關的活動暨製造部門的服務業(例如食品加工業),限制外國人參與投資的規範包含設定股權比重、僱用外國人限額及出口要求比重等。然而,ACIA亦同時提供“保留表單”(reservation list)及取消限制的定義等,為相關承諾之變更或修正預留轉寰餘地(leeway)。此意味東協會員國將可取決於“補償性調整”(compensatory adjustments)之個別需求,有彈性地取消或變更其“保留表單”,因此東協各國基於對於經濟的重視及固有對農業議題敏感性的情境原則下,保護主義色彩易於反映在相關協商談判中;惟上述之限制措施卻與AEC欲達成一元化及具競爭力的東協市場理想目標相違背。 大體而言,東協市場仍有機會成為吸引投資人之標的,尤其是與農產食品相關部門別之上下游產業的區域內投資(intra-ASEAN),投資自由化進程之緩慢係落實農業發展的主要瓶頸(bottle-neck),在2015年底AEC完成整合之既定進程下,惟有東協各國配合AEC強化解除限制之承諾,致力簡化暨排除投資障礙,促進農產食品部門的發展,並進一步確保區域糧食安全。
據瞭解,目前許多印尼進口商係於貨品到達印尼港口卸載後才開始申請各項進口准證,造成貨品滯港時間延長。據印尼貿易部Rachmat Gobel部長表示,新規定將可迫使進口商遵守進口程序,進而縮短貨物滯港時間。Gobel部長續指出,過去政府對進口商過於寬大容忍,惟新規定將嚴格要求進口商必須事先取得各項進口准證才可進港卸貨。對於貿易部新措施,印尼進口商協會表示支持,惟建議政府亦應檢討官僚體系效率不佳對滯港時間所造成的影響。 為貫徹新措施,印尼經濟統籌部表示將密切監控各港口貨物卸貨情形,一旦查獲進口貨品未取得相關准證,將不准卸貨;此外,政府將限制進口商將貨品囤積於港口之行為,避免造成通關程序延長。統計顯示,印尼港口滯港時間平均約5.5天,遠較鄰國馬來西亞之3天及新加坡之1.5天為高。
資料提供: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