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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獎學金受獎者

台灣科技大學 何宏利
銘傳大學 李嘉理
國立嘉義大學 林福嬌
淡江大學 魏美香
明志科技大學 蔡玉萱
國立政治大學 侯美蓮
國立政治大學 林柔含
銘傳大學 李悅恩
台灣科技大學 陳勤慧
台灣科技大學 陳俞縕
國立台灣大學 梁偉尹
國立台灣大學 白碧蓮
輔仁大學 羅水晶

章程

中 印 尼 文 化 經 濟 協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60年9月7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63年9月8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5年12月26日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6年12月18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71年 2 月14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80 年 5 月19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2月19日92年會員大會修正(第8屆)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94年會員大會修正(第9屆)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96年會員大會修正(第9屆)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97年會員大會修正(第10屆)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印尼文化經濟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SINO-INDONESIA CULTURAL AND ECONOMIC ASSOCIATION 印尼文名稱為:PERHIMPUNAN KEBUDAYAAN DAN EKONOMI TIONGHOA-INDONESIA.
第 二 條:本會以促進中華民國及印尼共和國間文化交流與經濟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增進中印尼兩國人民友誼之一般活動事項。
(二) 關於中印尼兩國文化經濟之研究事項。
(三) 關於協助中印尼兩國間之相互訪問事項。
(四) 關於促進中印尼兩國文化交流事項。
(五) 關於促進中印尼兩國貿易發展與經濟合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及個人,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理監事聯席會或理事會之通過,均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分個人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會員申請入會及退會辦法另訂之。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並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上之權益。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參加及推展本會會務,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 八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九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討論及決議重要會務。
(三) 選舉理、監事。
(四) 審查及決定預算、決算。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一人,監事七人,分別組織之。并以得票次多數七人為候補理事,二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席時,依次遞補。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監事會改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
(二) 理監事之改選,由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之空白格位,由會員填寫。
(三) 其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 十二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二) 監察本會會務進行。
第 十三 條: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并由常務理事內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四 條: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 十五 條:本會得視需要,經常務理事或理事會之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其人選不以會員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中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 十七 條:本會秘書處得視需要分若干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 十八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簡章另訂之。
第 十九 條:本會得視需要在印尼各地設立通訊處。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除個人會員均應出席大會外,團體會員以選派代表三人為限。
第 廿一 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得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 廿二 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永久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常年會費一次繳納計新台幣肆仟元整。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可派三位代表與會。
(二) 會員自由樂捐。
(三) 社會人士贊助。
(四) 政府之補助。
(五) 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 廿三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 廿四 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廿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同。